正义网记者12月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吉林省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金春山(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金春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金春山利用担任汪清县县长,珲春市委副书记、市长,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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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山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金春山,男,朝鲜族,1960年5月出生,吉林和龙人,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吉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学硕士学位。
金春山历任吉林省和龙市委常委、头道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和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清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汪清县委副书记、县长,珲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年1月,金春山任延边州政协副主席。2016年1月至2020年3月,任延边州政协副主席、检察院检察长。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3月29日消息,金春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吉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搞迷信活动
套取财政资金、违规建设项目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11月14日消息,金春山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金春山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个人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借用车辆,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滥权妄为,违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财政资金;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金春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金春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