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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中医开西药应注意注册执业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28 14:01:53   浏览次数:4  发布人:1997****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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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0日,某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起医师超范围执业案件。

    田某某作为某诊所医师,其持有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上登记类别为中医,专业为中医,中医药技术方法为内服方药,治疗病证范围限定为内科病。

    然而,执法人员发现田某某所在诊所的输液观察室及诊室大厅内共有14名患者正在输液。经现场查看14名输液患者的处方笺,所有患者的输液处方和部分患者的西药处方,均由田某某开具。

    执法部门合议认为,田某某的行为属于超出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随后,该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向田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1日,田某某缴纳罚款,此案件结案。

    (案例选自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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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医药法规定,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中医药法第15、55条,医师法第14、57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25、26、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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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甘肃省卫生健康委政法处、甘肃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

    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健康报社有限公司,访问yuanben.io查询【3KWYBU6C】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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