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为网络主播
郑某追讨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
【关 键 词】网络主播 解除劳动合同 确认劳动关系
【推选理由】本案从认定劳动关系“三要素”入手,以法律政策和证据材料为依据,通过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渠道,帮助经济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其劳动经济权益。这是工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成功实践,为工会更好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指导性。
基本案情
受援人郑某为浙江某市进城务工人员,长期以来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较为困难。2023年10月,郑某入职宁波某助农产品销售公司从事主播工作,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薪7000元,开播时间以公司安排为准,每日保证播出时长4小时以上,需接受不定时加班,工资由公司负责人微信转账。2023年12月,销售公司以直播效益不好、存在经营困难为由,通知郑某于次日开始停止上班。郑某对公司停工通知难以接受,在经济较为困难且缺乏自我维权能力的情况下,向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
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接到郑某求助后,第一时间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与郑某沟通。经过对案件事实以及所涉法律关系的分析梳理,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郑某从事“主播”工作属于新型用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打卡”“坐班”等工作模式,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成为本案有效解决关键。
2024年1月,该案进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法律援助律师从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着手,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三点论证意见。一是该销售公司为适格用人主体,应当与郑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郑某服从销售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规定场所范围内从事网络直播,直播内容及形式均符合公司要求;三是销售公司主营业务为助农销售项目,郑某以直播带货形式销售农产品,符合其业务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意见,裁定郑某与销售公司存在合法有效劳动关系,因销售公司未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之后,销售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迅速组织力量赴销售公司走访座谈,重点对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方式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促成公司和郑某在之后的法院庭审现场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当场支付补偿金。
典型意义
当前,以网络主播、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日趋扩大,其就业渠道多元、用工形式灵活、工作时间不确定等特殊性,对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立足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紧盯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积极运用法律援助方式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高度重视,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不论行业类别、工种岗位、性别出身,均纳入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对象范围,努力做到有诉必应、接诉即办。二是紧扣需求,把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化解关键所在,做到第一时间与职工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事件经过,精准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维权策略和措施。三是突出预防,主动靠前做好用人单位普法宣传工作,将工会法律援助从个案事后化解向类案主动预防延伸,引导用人单位提升守法意识,做到依法规范用工,防范化解劳动争议风险隐患,更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来源: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