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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可以假借挪车将醉酒驾驶的行为瞒天过海,没承想在检察官的抽丝剥茧、细致审查下,这个计策终究只能弄巧成拙。经江西省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24年10月2日,石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报警人潘某称与朋友李某因驾驶车辆问题发生冲突。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潘某为阻拦李某酒后驾车而与其发生推搡,李某不顾阻拦仍坚持驾驶汽车,在某路段的停车位移动时不慎撞上停放在前方的汽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303mg/100ml。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李某移送石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讯问李某时,李某却辩称自己当时喝醉了,觉得车头向外太多,就想挪下车,并没有上路驾驶的想法。但承办检察官通过查看当天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李某驾驶的汽车侧方位摆正在主干道的停车位上,没有挪车的必要。
究竟是醉酒太深,停车强迫症作祟硬要挪车,还是自作聪明,企图逃避法律追责?承办检察官决定前往现场一探究竟。到达案发现场后,结合当天现场监控视频,承办检察官发现,李某的车辆与停在后方的车辆尚有部分距离,李某完全可以倒车摆正车头;案发时,车辆停放道路的左前方有一位行人,如果仅为挪车,行人并不影响,但李某是等行人离开后才开动车辆,实施的也是前进并向外打方向盘将车驶出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时与办案民警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前往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店铺展开询问。终于,一家烧烤店老板的证言成为证实李某为上路行驶而醉酒驾驶的有力证据:“那天凌晨有三个年轻人到我店铺旁边的夜宵店喝酒,其中一名男子准备驾车离开,另一名男子叫他喝酒不要开车,该男子不顾阻拦仍上车准备驾车离开……”
结合潘某、烧烤店老板的证言以及当天现场监控视频,承办检察官迅速对李某进行再次讯问。在各项证据面前,李某最终承认自己当时存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主观故意,也实施了驾驶车辆的行为,事后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才辩解自己只是想要挪车。
石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虽然在启动车辆后行驶距离较短就被查获,但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李某意图在主干道的停车位上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并非以挪车、停放车辆等短距离行驶为目的;李某不顾朋友阻拦,硬要醉酒驾驶车辆上路,主观恶性大;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3mg/100ml,属重度醉酒;李某在人流量多的时间、地点醉酒驾车,社会危害性大;事故发生后,李某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不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据此,石城县检察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依法从宽和依法从严情节,对李某提出量刑建议。
2024年11月6日,石城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近日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邹颖 漫画: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