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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4 20:30:34   浏览次数:1  发布人:2459****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4日法释〔202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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