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物流寄递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近日,新疆阿克苏、哈密、博州、塔城、和田、喀什等地禁毒办积极开展物流寄递检查暨禁毒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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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民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的方式,向物流寄递行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宣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在醒目位置和快递配送车身张贴了新型毒品宣传海报,普及了常见寄递物流藏毒方式、六查工作法、寄递安全“三个100%”等相关知识,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邮寄物品的甄别和检查力度,发现可疑包裹及时报警,坚决守好快递物流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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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物品安检和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工作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的,应当立即停止运送、寄递,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第五十一条 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营中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涉毒案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库车市禁毒办、拜城县禁毒办、哈密市伊州区禁毒办、博乐市禁毒办、额敏县禁毒办、于田县禁毒办、麦盖提县禁毒办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